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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贯彻建设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贯彻建设部《关于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0〕第104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小区办、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9〕261号)和《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0〕009号)的要求,现就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领取《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企业,可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一级企业资质标准自愿申报。
  二、一级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企业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并填写《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申报表》;
  2.企业持《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申报表》及以下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房地局: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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