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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结合近期房屋拆迁实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八月四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
  1.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2.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予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限届满1个月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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