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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刘淇
                          二000年九月一日

           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良好秩序,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王府井步行街地区是指王府井大街南起东长安街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以及金鱼胡同和东安门大街。沿街各单位和进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王府井大街南起东单三条北至金鱼胡同的路段为步行街。王府井大街南起金鱼胡同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为公交步行街。各种车辆应当遵守禁行规定,服从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东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交通管制方案,并在出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地段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条 在王府井步行街地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意见。
  (一)对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
  (二)改变公用设施的风格、式样和位置;
  (三)设置户外广告;
  (四)占用道路和广场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或者举办文化、宣传、展示、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组织予以劝阻制止: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及随地丢弃废弃物;
  (二)随意散发印刷品、张贴广告;
  (三)随意移动或者损毁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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