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思想教育,严肃执纪,进一步建立健全廉洁从政的各项纪律规定,坚决刹住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之风。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七日
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倡导清廉的社会风气,遏制并惩治收受和赠送“红包”的行为,依照《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等。
第三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和对外交往中,不准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
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公正执行公务有利害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绝。
对不能拒收的“红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登记上交。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接受“红包”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给予批评教育;接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多次接受、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