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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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