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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
 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202号)


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我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
            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和法经〔2000〕20号函件的指示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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