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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二十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9日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
            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19日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蔬菜的供给,促进蔬菜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第五条:“计划、城建、规划、财政、审计、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需求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管理,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面积不少于三十三点三三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动态平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逐级核定基本菜田的面积和地块,绘制图表,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基本菜田不得弃耕抛荒或者变更其用途。蔬菜生产者必须保证种足种好商品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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