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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信用方式助学贷款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直接转入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指定帐户。其中,学杂费贷款资金上借款人所在学校直接扣收,其余基本生活费及学习相关费用资金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支付给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 担保方式助学贷款每半年发放一次,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指定帐户。

第七章 还款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就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由深圳市政府补贴50%,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学生毕业后,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自行负担。
  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 政府补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深圳市财政局根据贷款人和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上报的贷款情况,每半年向贷款人划拨一次。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负担的利息偿还。
  信用方式贷款的利息,在借款人就读期间,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按季度向借款人收取,并统一划付贷款人;借款人毕业后,由借款人按照与贷款人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偿付。
  担保方式贷款的利息,由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偿付。
  第三十二条 助学贷款本金的偿还。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偿还,也可采取分期的方式偿还,由借款人自行选择,并在助学贷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人如选择采取分期的方式偿还贷款本金。计算公式如下:
             本金×每期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上角)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额=------------------------
               (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上角)-1

第八章 贷款的监督管理及违约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均属于商业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用方式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所在学校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统一管理本校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及时将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贷款人;将贷款人同意的贷款申请情况及时报送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向借款人发放基本生活费及学习相关费用部分的贷款资金;统一收取本校内全部借款人的贷款利息并及时划付贷款人;协助贷款人催收贷款,并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的变动情况;办理银校合作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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