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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0、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贷款批准后,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学校应将批准贷款的名单、金额、期限等详细情况联合报送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

第二节 担保方式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直接向贷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学生本人的学生证、学籍证明。
  3、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还须同时提交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同意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意见书。
  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书面意见和资信证明。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认真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国家助学贷款批准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将批准贷款的名单、金额、期限等详细情况报送深圳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的额度最多不超过学生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费用的总和。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确定。经贷款人同意,助学贷款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不得在正常利息收入、罚息收入以外加收手续费或其他附加费。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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