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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人;向贷款人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人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介绍人和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人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申请。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初步审查属实后,集中向贷款人推荐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借款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借款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借款人申请贷款并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代为偿还的声明。声明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或经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属实。
  4、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
  5、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
  6、介绍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的书面借款申请。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人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并向借款人所在学校做出正式答复。
  第十六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及所在学校、介绍人、见证人共同签署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含以下要素:
  1、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人父母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工作单位。
  4、已婚者应同时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工作单位。
  5、借款人家庭地址。
  6、还本付息方式。
  7、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违约罚则。
  8、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9、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见证人、介绍人、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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