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 担保方式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难以支付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3、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或保证人作为贷款保证。
  4、学生本人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5、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商业性助学贷款

  第九条 信用方式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困难,难以支付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3、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4、无违法犯罪及严重违纪行为记录。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担保方式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或保证人作为贷款保证。
  3、学生本人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4、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一节 信用方式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人要和学校签订银校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在信用方式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的信用方式助学贷款情况要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之一,在借款人转校或毕业时,及时转送新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