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担保方式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难以支付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3、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或保证人作为贷款保证。
4、学生本人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5、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商业性助学贷款
第九条 信用方式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困难,难以支付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3、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4、无违法犯罪及严重违纪行为记录。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担保方式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或保证人作为贷款保证。
3、学生本人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4、借款人(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一节 信用方式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人要和学校签订银校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在信用方式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的信用方式助学贷款情况要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之一,在借款人转校或毕业时,及时转送新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