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指为支持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深圳市政府补贴利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高等学校就读、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计划内专科以上深圳生源的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助学贷款。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开办。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对助学贷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高等学校就读、父母至少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深圳市有固定住所的专科以上全日制计划内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
第五条 商业性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
第三章 贷款的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助学贷款包括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和担保方式助学贷款两种。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深圳地区全日制高等学校全日制计划内在校学生可申请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其他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应申请担保方式助学贷款。
第一节 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信用方式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难以支付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3、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4、无违法犯罪及严重违纪行为记录。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