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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助学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0年8月17日 深人银发〔2000〕272号)


市各国内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举国战备在我市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在开办助学贷款前必须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作为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在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前也必须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三、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都要从支持国家教育发展、建立社会信用意识及信用环境的高度认识这项业务的重要性,积极与学校配合,搞好助学贷款工作。
  四、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告。

          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规章,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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