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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以及内设机构之间职能的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设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的编制。
  撤销、合并内设机构或者调整内设机构职能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合并机构或者调整职能的理由;
  (二)撤销、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或者职能的调整情况;
  (三)撤销、合并机构后或者职能调整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六条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职能相称。变更机构名称必须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提请审批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方案和机构职能、级别调整方案前必须进行调查、论证。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实行总额控制,并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分配下达。
  行政编制总额按省、市、县、镇分级进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
  第二十条 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编制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编制总额的增减,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增减,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增减由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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