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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县级(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该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镇级(含乡、民族乡,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并由镇级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九条 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四)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跨行政机构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设立实体办事机构的,应当按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批准设立时,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可以分别设处(室)、科(室)、股(室)。
  第十二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最高级别分为正厅级、正处级、正科级;其内设机构的最高级别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正股级;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股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构需要调整机构职能或者改变机构级别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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