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8月31日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行政机构的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对本级和下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编制管理的情况报告,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各级行政机构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七条 行政机构设置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原则,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但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