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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湖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湖北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湖北省的公民、组织,以及与湖北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每年奖励项目数量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其中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六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含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
  (三)5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教授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上述有推荐权的单位或个人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鉴定结论确定。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省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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