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修订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安徽省音像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许仲林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音像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运输和经营性录像放映的管理。
第三条 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鼓励经营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音像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音像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音像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交通、邮政、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音像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的管理,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对音像制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 经营
第六条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