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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8月2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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