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婚嫁、征地等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生产、生活在本村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公民,提交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作出解释或者予以纠正。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村民。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经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大会,组织本村过半数的选民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等额候选人提名表,当场公开监票、唱票、计票;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提名会议,组织本组过半数的选民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等额候选人提名表,汇总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在过半数的村民代表监督下集中监票、唱票、计票。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一人,候选人名单按照被提名得票多少确定,并于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选民对候选人直接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大会集中进行投票选举。
选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置若干投票站。每个投票站监票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七条 选举现场应当设领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到领票处领取选票。
选民因文盲、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意愿代为填写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