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8月26日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选举工作,侵犯村民民主选举权利。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村的选举工作费用在村级经费中列支,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