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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制止和纠正拆占体育场地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建设厅关于
 切实制止和纠正拆占体育场地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体育局、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制止和纠正拆占体育场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切实制止和纠正拆占体育场地设施的意见
       (省体育局 省建设厅 2000年7月25日)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贵州省体育条例》,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要求,不断加大投入,使全省体育场地建设有了较大发展。但由于历史、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我省体育场地不仅数量和人均占有面积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为0.65平方米,我省为0.27平方米),而且现有的体育场地设施落后,条件简陋,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体育活动的需求,制约了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今年以来,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拆占体育场地改建为广场、花园、商贸城等情况,这种势头若不有效遏制,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体育法》、《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体育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
  二、确因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和调整体育场地用地性质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一定要坚持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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