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变动部门,要对其在用和库存的物资、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进行清理。借用的要及时退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收讫办法,用于对外投资的要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核实并报送省财政厅,经批准后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合并的部门,其全部物资移交新组建的部门使用。
(二)转为事业单位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和单位,其物资暂留原单位使用。
(三)转为企业的部门,其物资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如不涉及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重组、兼并等方面事宜可暂不作评估),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四、关于房地产问题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使用的房地产都是国有资产,各部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出租。确属闲置,需要出租或合作开发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所得收入,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上缴省财政。机构变动部门要对办公用房、仓库等各种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以及使用的土地进行清理造册,然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财政厅,并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新组建的部门,办公及附属用房、使用土地,由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二)合并的部门,房地产移交给新组建的部门,并由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三)转为事业单位的部门,原有行政房地产的性质不变,办理变更、使用手续后留用。
(四)机构改革后,原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一部分设立行业管理办公室(含离退休干部管理),一部分转体为经济实体。其房地产的使用,由省经贸委提出处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转为企业的部分,其房地产按规定如需进行评估,待评估后作价转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五、关于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理问题
机构变动部门要将下属单位(含经济实体)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在此基础上,确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迅速开展清产核资等工作。
六、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机构变动部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产权按省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