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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
 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妥善做好省人民政府机构变动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机构变动部门,由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的负责人组成清理小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理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对暂存款和暂付款必须及时足额偿还或积极催收追索结清往来款项,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的监督指导。对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接收、划转等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二、关于经费问题
  (一)机构变动部门,以机构变动文件到达之日起60日为预算截止期。预算截止期内,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原部门负责列支。预算截止期满后,各部门的人员工资管理,按照我省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制定。
  (二)机构变动部门应按资金来源渠道清理核实暂存、暂付和债权、债务款项、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和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满后30日内由机构变动部门的清查小组报送省财政厅。
  (三)不再保留的部门,报送经费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省财政。
  (四)新组建的部门,按新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编制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核定,并负责接收和处理并入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
  (五)因机构或职能调整变动而引起预算增减变化的部门,上报调整预算的报告,由省财政厅核实后相应调整,划转部门预算指标。
  (六)转体为企业的部门,从下文之日起,3年内,由省财政厅按原机关划转的在编实有职工人数,根据2000年省财政对该单位核定的包干经费继续拨付,第4年起与省财政脱钩。
  三、关于物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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