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试点工作目标。(1)初步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完善登记管理程序,按照执法严明,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原则,切实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2)理顺关系,建立双重管理体制,确认各业务主管单位,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与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及在登记管理各个环节中的衔接程序,建立联席会议或联络员制度,明确联系方式和内容,切实履行双重管理职责;(3)进一步明确登记对象的范围、基本特征、规范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二)复查登记工作阶段(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分四个步骤进行。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1月至3月)。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暂行条例》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格(由业务主管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统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业务主管单位申领),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从业人员情况、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原批准成立的批文和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册的证明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2001年4月至6月)。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暂行条例》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据正式审查函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送交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暂行条例》规定属依法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情况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
3.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阶段(2001年7月至9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暂行条例》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但不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监督和指导其到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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