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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复查登记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按《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和各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原则。按照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归口业务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是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整个复查登记工作中,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和登记管理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实行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要依据《暂行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和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对其成立以来的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按要求办理,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对涉及民族、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问题的各类研究、调查机构,以及从事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交叉性学科工作等方面的机构,要从严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原由县以下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报所在县(市、区)的归口行业和业务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组织)审批后,再报所在县(市、区)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准复查登记。
  三、复查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按民政部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要先行试点,待摸索、总结经验后,再全面展开。整个工作分试点阶段和全面复查登记阶段两步进行。
  (一)试点工作阶段(2000年7月至2000年12月)。试点工作的对象仅限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成立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试点的选择。各地、州、市可自行选择1--2个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或行业作为试点单位:(1)地方政府(或主管单位领导)关心和重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2)民政部门内已设立或即将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3)初步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政府(或部门)保证试点工作经费的。
  2.试点的基本要求。(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大胆实践,在难点、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2)严格依照《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试点,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切忌盲目扩大登记范围;(3)注重推广。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以多种形式宣传试点地区和试点部门行业的可行作法和成功经验,全面推进登记管理工作。为此,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摸清情况,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和各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任务,探索建立双重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沟通登记管理机关与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为今后的协作管理建立基础;研究制定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相关措施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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