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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7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同全国一样,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大量涌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我国一种从事社会服务、中介、公益事业等非营利性的民间实体组织,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省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致使这一社会单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其发展和管理中产生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国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办发〔1999〕6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复查登记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
  (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或成立的;
  (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
  (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以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新兴交叉学科、边缘性社会事务等行(事)业方面的各类民办非企业机构。未经审批或登记,擅自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范围,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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