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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六、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政策要求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他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省粮食局等部门的意见。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允许和鼓励经地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三)坚持常年开放农村集贸市场,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并发给有关证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严禁未经批准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粮食,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严厉打击掺杂使假、欺行霸市和损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违章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切实保护粮食的合法运输。对列入保护价范围或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涉及跨地区运销的,应出具粮食收购资格证(或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运输凭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设卡检查,坚决制止“三乱”现象。
  七、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努力拓宽经营渠道,提高营销水平,促进粮食销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用市场经济的观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高度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加强与省内外产、销区的联系,互通信息,联手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建立销售激励机制,兑现有关激励措施,千方百计拓宽市场,扩大销售。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可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轮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销售成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粮食。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妥善处理陈化粮。要严格控制陈化粮投放市场的数量,做到均匀上市。各地要制定年度陈化粮销售计划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签署意见,转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批准后,省统一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竞价销售。对处理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及时清算、确认后,原则上按省、地、县财政以7:2:1比例,由各级粮食风险基金负担,补贴时间从2000年7月1日起。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制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处理陈化粮工作的管理,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粮食,对因降价销售粮食造成的损失,经当地财政和农发行核准后,由企业承担,并追究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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