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各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拓宽市场建设的投融资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引导农民和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和流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并已同农民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的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促进粮食转化。
(四)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对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要有深刻认识,防止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提高粮食生产的科技含量,积极推广优良品种,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综合生产能力。
二、进一步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当前,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村稳定的关键措施。如果各地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不坚决、不彻底,粮价就可能继续走低,将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挫伤其种粮积极性,对扩大内需、农村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从有利于稳定粮食生产和搞活流通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限收、拒收、停收,不压级压价收购,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尽可能方便农民售粮。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并认真查处粮食购销企业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的行为。
(二)继续适当调整粮食定购范围。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33号)精神,认真执行退出保护价收购粮食品种的收购政策。为进一步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要继续调整我省粮食定购范围,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我省生产的小麦、早籼稻和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不再作为定购品种;中籼稻、晚籼稻,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根据部分品种退出定购范围的情况,明年全省粮食定购任务将作适当调减。
(三)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开户,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