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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0〕12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七日
          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9〕150号文以及省政府第46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有专门用途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建设性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项目审定以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资金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用款进行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三、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为了保证及时到位,其拨付一律不再通过主管部门。省属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地县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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