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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按现行体制,省属企、事业单位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登记备案表由项目建设单位主送省计委,抄送当地(地、州、市)计委。
  七、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后,建设单位更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八、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超过50%的,应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九、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备案登记即自行施工或项目发生重大调整不及时上报,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按有关违规违法条例处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现行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十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管理规定。

附:云南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三日

附:      云南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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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送登记备案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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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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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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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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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详细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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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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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归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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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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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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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建设内容及生产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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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投资(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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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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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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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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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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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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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部门意见   │环保部门意见│城市规划部门意见│登记备案部门┃
┃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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