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8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0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教师工作。
区、县(自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计划、人事、财政、规划、建设、公安、文化、广电和社会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
《教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师重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学校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享有和履行
《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