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8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0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教师工作。
  区、县(自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计划、人事、财政、规划、建设、公安、文化、广电和社会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教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师重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学校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享有和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