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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2000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推进科教兴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包括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科协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协基层组织。
  第三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 科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科协章程,管理内部事务,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科协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法律、法规,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六条 科协应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制定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活动。
  第七条 科协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弘扬爱国主义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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