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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五)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出租之前,须向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是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落实治安防范安全措施;
  (五)不得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或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发放暂住证、《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可依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暂住证、《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式样。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暂住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登记、办证,拒不登记、办证的,责令限期离开暂住地;
  (二)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暂住人员登记或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或暂住证;
  (三)雇用暂住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或者扣押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员办理暂住证或不按规定申办《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的,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转借、买卖、伪造、涂改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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