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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暂住证延期届满仍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七条重新办理暂住证。
  暂住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到原发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变更或更正暂住证管理项目的,应当到原发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买卖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雇用、留宿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暂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按照本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开暂住地时,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查验暂住证时,应接受查验,不得拒绝;
  (四)不得使用伪造的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培训暂住人口管理人员;
  (二)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放、注销暂住证及证件审验等治安管理工作;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暂住人口的管理措施;
  (四)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员的刑事、治安案件和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以及侵害暂住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做好暂住人口统计工作;
  (六)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接纳、雇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督促、帮助雇用的暂住人员办理暂住证;
  (四)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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