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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先后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7月3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2000年8月8日
           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来本省暂住的,适用国家有关这些人员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计划生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暂住人口实行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可以在居(村)民委员会聘用暂住人口协管人员;居住暂住人口较多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水上船舶等,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暂住人口协管人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发放等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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