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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地、州、市负责审批。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3项)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2、省计委、省经贸委安排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并审批的建设项目;
  3、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七、省水利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属33个自供自管县范围内的农网建设(改造)项目中35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2、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大型灌区、江河治理及病险处理)的初步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会同省计委审批。
  八、省农业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国家和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的农业、畜牧、农机、水产等基本建设项目,会同省计委审批初步设计方案。
  九、省林业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国家投资的天然林保护和林基地等项目。
  十、省卫生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大型医疗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磁共振装置、伽马刀装置等)的购置。
  十一、省民政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项目。
  十二、省外资办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属外商独资企业、且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的外商投资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属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和不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且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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