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需报国家经贸委审批的国债贴息或者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国家经贸委及有关商业银行总行要求审批后方可安排银行专项贷款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3、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如烟草、新药开发等)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国家专项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
4、需要从国外引进设备或者向外汇管理部门购汇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省财政厅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事项。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
1、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与确认;
2、国有企业资产无偿转让;
3、省级财政周转金的债权处置;
4、外债项目中涉及的政府性借款、担保或者财政配套资金;
5、省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限额。
四、省交通厅
(一)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大中型桥梁、100米以上的吊桥或者县乡公路建设,由省公路局或者地、州、市审批。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6项)
1、公路网的规划;
2、需上报国家审批的二级以上公路项目,会同省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3、省重点经济干线公路项目,会同省计委审批;
4、一般经济干线公路项目;
5、除枢纽站外的汽车客货运站的基本建设项目;
6、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
五、省建设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计委会同省建设厅审批;
2、省级权限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由省建设厅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3、省管建设项目的厂址;
4、城市基础设施专业规划。
六、省环保局
(一)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