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目录
一、省计委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省级审批权限内的一般性基本建设项目;
2、除大中型及重点项目以外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
3、利用非国有资金的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
4、基本建设项目中投资许可证的办理;
5、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下(包括贴息)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下达计划,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地、州、市负责审批;
2、以工代赈项目(国家计委明确要求省级审批的除外),由地、州、市负责审批;
3、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审批;
4、铁路地方货场和专用线基本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州、市负责审批。
(三)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
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2、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3、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和信息产业项目;
4、建设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5、总装机规模1000千瓦以上1万千瓦以下的电源建设项目或者110千伏以下的电网建设项目。
(四)保留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的事项(28项)
1、国债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2、申请国家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3、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含贴息)1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新建或者改扩项目;
4、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