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选标准
评选文明机关主要依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深圳市文明机关标准》进行。
在评选当年和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能参加“深圳市文明机关”的申报和评选:
1、有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而受到惩处的;
2、出现重大责任事项、重大刑事案件的;
3、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评选程序
创建文明机关工作在市文明委和文明办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直机关工委系统各机关的文明单位创建和评选工作与文明机关的创建和评选工作合并,按本实施办法执行;机关工委系统的企业单位文明创建工作仍按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执行。文明机关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日常创建和管理工作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评选程序是:
1、单位申报
各机关对创建工作进行总结,按照创建文明机关标准和条件,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形成书面材料向市直机关工委申报。
2、初步考察
由市文明办和市直机关工委牵头,制定检查评分办法,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党风廉政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创建文明机关评比考察组,对各申报机关创建工作进行初步考察、评分,提出初步考察意见。
3、初选公示
市文明办和市直机关工委根据各单位自评材料和考察组意见,提出“深圳市文明机关”初选名单,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设立的“创建‘深圳文明机关’公示专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是该机关的事迹简介,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受理市民群众对公示机关的意见和反映。
4、结果评定
市直机关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文明机关建议名单,提交文明办审定后,报请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
六、奖励办法
1、评选为深圳市文明机关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向社会公布,并给予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定金额的奖励。
2、连续两届评上文明机关的,单位集体予以记功,并发给适当的奖金予以奖励。
3、组织人事部门将文明机关创建工作列入对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优先从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机关领导班子中选拔使用干部。
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