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
根据国家、省对“十五”规划工作进度的要求,深府〔1999〕13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区镇规划等,均要求于8月底前,完成编制的基础工作,起草形成规划文本;9--10月,进入评估论证和修改完善阶段;年内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按市委关于“十五”规划的建议进一步修改充实;明年上半年,规划草案正式提交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各项规划要求重点规划五年,着眼十年,兼顾长远。
(一)总体规划:由市“十五”规划办牵头编制。7月中旬,在总体规划工作小组的基础上,成立总体规划纲要起草小组;在前期调研阶段形成的《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大纲》和各项规划前期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市第三次党代会和市第三届人代会精神,8月底前起草完成总体规划文本;9--10月,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会、研讨会等方式多渠道征询人大、政协、市有关部门及国内外专家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同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委汇报,做好衔接,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系统评估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重点专项规划:为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全市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编制实施12项重点专项规划(详见附件)。确定重点专项规划的原则,一是与国家、省的“十五”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二是对关系未来发展的跨部门、跨行业重大领域进行系统深入研究,以便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创造条件。
7月下旬,各重点专项规划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组成工作班子,落实人员,制定工作方案,报市规划办。市规划办负责落实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费,按各重点专项规划进展情况予以补助;8月底前起草完成各重点专项规划文本;9--10月,市“十五”规划办会同牵头单位对重点专项规划组织评估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未列入市重点专项规划的部门或行业专项规划,由各部门牵头编制规划文本、组织评估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9月底报市规划办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区、辖规划;区、镇规划的编制、论证工作和进度参照市级规划程序进行。区、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须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区、镇规划应根据全市总体规划框架,对涉及到土地、资金、人口等需市配置的资源和重大政策问题,做好与市级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以上工作安排,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深圳市“十五”重点专项规划分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