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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民主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并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成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合作,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章 技术中心考核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对企业的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九条 每年1月底前,企业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如实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区属企业应由区经发局加签意见),报市经发局。
  第二十条 市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者或不参加年度考核者,则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的资格(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见表一、表二、表三)。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或考核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支持:
  (一)对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优先推荐列入组建国家级技术中心,技术中心基础设施投资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家级市级技术中心,市政府分别资助500万元和300万元。
  (二)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可按技术改造进口设备程序办理免征手续。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和技改项目优先列入我市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和挖潜改造项目计划。
  (四)技术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优先列入我市“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名单”。
  (五)对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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