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重新发布*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5日)废止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税局 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25日 深经通〔2000〕79号)
各区经发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主体,从根本上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持续发展后劲,由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4个部门联合制订《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方案,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估办法》的要求,规范我市技术开发机构(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其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指在工业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产品技术和试验的技术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组建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投入、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主体;强化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提供。由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以通过承担我市重点技术开发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通过进行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章 技术中心任务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