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应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建立多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形成以母公司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企业集团母公司可以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并制定有关鼓励性政策措施,组织集团内外的力量进行联合开发,促进企业集团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生产型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经费一般不应低于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不应低于6%),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逐步加大提取比例。
17.企业集团要建设好集团的技术开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可以吸收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进入集团企业;也可按照优势互补、费用共摊、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建立双边或多边技术协作关系,组织联合攻关;广泛吸纳社会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加快产业化步伐。
六、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实行集团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18.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进行改组、改制时,应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益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19.企业集团母公司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20.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和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七、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
21.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体员工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岗位设置可实行聘用合同。
22.企业集团要逐步形成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工资分配体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集团事成员企业的工资分配可参照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企业效益与职工实际贡献挂钩的活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例,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23.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可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经营者年薪收入要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资本增值情况挂钩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