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理顺母子公司出资关系,建立法人财产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企业集团改制和组建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实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实收资本,明确出资人的出资额和所有者权益。通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落实债权债务,核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数量,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3.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是企业间出资与被出资的关系,母公司按照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以及
《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母公司不能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除按
《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收取投资收益外,不得向子公司收取费用。
二、建立较为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
4.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应大于1亿元人民币。一个企业集团一般应有5个以上有一定实力的子公司,并有一定数量的参股公司和承认集团章程、具有协作配套关系的其他成员企业。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有较强的生产或经营能力,具备一定的投资功能。
5.企业集团登记的名称应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名称除了要反映行业和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之外,一般应有自己的商号或字号。
6.企业集团母、子公司都应按照
《公司法》改组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母公司应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其他一般应改造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资本结构的多元化。
7.已组建的企业集团,可将原核心企业改造为母公司。新组建的企业集团,可以新设一个母公司,也可以将一个主要企业改造为母公司,还可以由几个企业合并重组一个母公司。
8.充分发挥企业集团母公司的主导作用,完善集团功能。企业集团母公司要通过产品经营和产权经营手段,提高集团的凝聚力,发挥应有的功能:一是搞好企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经营结构的调整,带动和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二是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现有存量资产的作用,提高资本营运功能;三是为科研与生产的结合提供实现形式;四是形成整体优势,增强企业集团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五是提高企业组织和生产经营的集中度,在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形成规模效益,提高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