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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规范和发展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
 关于规范和发展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35号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委《关于规范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
             (二000年六月一日)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企业集团行为,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出资人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
  1.企业集团应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出资人制度。规范出资人和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
  母公司中属于国有的所有者权益,应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持有并承担相应责任。母公司国有资本出资人可以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也可以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行出资者职能。当母公司被明确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时,由政府作为其出资人。
  子公司、参股公司中,属于国有的所有者权益,由其国有资本出资人持有,明确由集团母公司持有的部分,要并入母公司资产,列入母公司的长期投资,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实收国有资本。集团成员企业中国有资产数额的核定,要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集团成员企业中集体资产的核定,也要报经有关部门确认。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也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出资人制度,依法行使集体资本出资人职能。集体资本出资人暂时难以明确的企业,可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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