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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大气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的决定[失效]

  (五)电站锅炉必须进行脱硫和除尘双重治理,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装置,按照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和规定,确保稳定达标。
  (六)外环线以内施工工地的燃煤茶炉、大灶,必须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不得燃用原煤及其制品。
  (七)全市建成区集贸市场内的燃谋设备,必须于2000年底前拆除,改用电、气等清洁能源。在全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
  (八)对燃煤锅炉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分期分批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强化机动车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一)在本市制造、销售和进口的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未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予核发牌照。
  (二)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辖区内机动车停放地和机动车拥有单位,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三)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到持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维修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维修治理要严格按照市交通局和市环保局制定的《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维修特约企业管理规定》(津交管〔1999〕73号)执行,并由维修企业向用户发放维修质量保证卡。
  (四)鼓励生产和使用以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力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机动车,新车使用清洁能源达到下一阶段排放标准的和在用车使用清洁能源排放优于现行排放标准的,可以免除机动车尾气的抽查检测。
  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四、落实责任 严格执法 加强监察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实现大气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负总责,认真按照本决定的要求,逐条落实工作责任,加大督查推动力度,切实取得明显成效。
  (二)对违反本决定危害大气环境的各种行为,要坚决依法进行处罚。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因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尘措施运输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因未落实市容卫生、绿化、硬化“三包”的,按照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处罚;取缔露天烧烤,由市容、工商、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小型燃煤设备未按本决定规定改燃清洁能源,2吨/时(含2吨/时)以上工业锅炉、各类窑炉、电站锅炉未进行脱硫、除尘双重治理,以及违反本决定中涉及其他规定的,由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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