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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大气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的决定[失效]

  (五)加强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一是,市政道路施工应分段进行,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并保证未施工路面及人行道路不产生扬尘污染。二是,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上周要设置坚固整洁的隔离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对于某些不便全部封闭的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应在作业场所的四周设置隔离围档。三是,凡在外环线以内区域施工,禁止现场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其他具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四是,施工现场要经常保持整洁,工程弃土要及时清运,行人通道保持路面清洁、平整、畅通。
  (六)加强市容卫生、绿化和硬化管理。一是,对建成区范围内的裸露地面要进行绿化,暂不能绿化的要进行硬化处理,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凡有裸地的责任单位,2000年要消除门前“三包”范围内的裸露地面;2001年基本实现全市建成区地面无裸地。二是,实行庭院绿化责任制,把绿化和硬化任务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本市建成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卫生、绿化、硬化责任书,确保市容环境整洁卫生。三是,保护水面和湿地资源,禁止填垫全市行政区域用地范围内的现有水面。确需填垫的,应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规划、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是,逐步淘汰传统的道路清扫方式,增加机扫面积,机扫率2002年达40%以上,减少道路二次扬尘污染。要利用市区河道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每日冲洗市区主要干道和相关道路。
  二、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烟型污染
  (一)市内六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开发区、保税区的建成区和环城四区政府所在地,要在2002件底前建成无燃煤区。塘沽、汉沽、大港区和环城四区的其他区域及五县建立无燃煤区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逐年制定创建无燃煤区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按期完成。
  (二)无燃煤区区域内的小型燃煤设备(2吨/时以下的燃煤设备,包括茶炉、大灶及工业燃煤设备)必须改用电、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燃用原煤及其制品。无燃煤区中,凡在热电联产和“八大片”等大型供热站供热范围内的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拆除、并网工作。
  (三)市计委负责全市能源结构的规划和调整工作;电力、燃气等管理部门分别对创建无燃煤区的改电、改燃工程计划、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进一步制定鼓励使用电力、燃气的优惠政策;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创建无燃煤区的推动实施和统一监督工作。
  (四)必须对全市2吨/时(含2吨/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及各类窑炉,进行脱硫和除尘双重治理,燃用低硫优质煤(含硫量小于0.5%,含灰份小于10%),确保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和二氧化硫浓度达标排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在用燃煤设施燃用煤及除尘、脱硫设施等的检测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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