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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大气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2000年发布的《天津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确保实现大气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的决定
 (津政发〔2000〕43号 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实现我市大气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天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及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
  一、加强综合治理,减少扬尘污染
  (一)所有向大气排放粉尘和有毒有害废气的排污单位,都是污染防治的责任者,必须对本单位污染源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二)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露天堆场(灰堆、料堆、煤堆)和货场,必须按《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储运、加工量及粉尘污染情况等有关数据。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环境。
  (三)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粉尘物质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四)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除按《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外,施工现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是,建设工程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防止泄漏遗撒污染环境的具体措施。二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坪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有条件的采取混凝土地坪。工地出口处要设置冲洗车轮的设施,确保出入工地的车辆车轮不带泥土。三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垃圾站,并及时回收、清运垃圾及工程废土;高处工程垃圾应用容器垂直清运,严禁凌空抛撒及乱倒乱卸。四是,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工作。五是,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及保税区的建成区内,一次混凝土使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六是,拆迁工地现场周边应围挡严密,防止物料、渣土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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