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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占路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占路的通告
 (津政发〔2000〕47号 二000年七月七日)


  为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保障道路畅通,给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市全面禁止违法占路生产经营、乱摆乱卖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和加工作业活动。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广场、绿地、居民区等公共场地上堆放物品和设立信息牌。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各级公安交管、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违法占路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五、各级工商、公安、城管、环卫、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管理违法占路时严禁以罚代管、以收费代管,不准以任何名义对违法占路行为收取任何费用。对违规收费放纵违法占路行为的管理部门和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六、凡有本通告规定的违法占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并继续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执法部门强行清除违法占路物品及工具。对不宜保存的物品,由执法人员做现场记录后处置。
  七、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治理违法占路工作,为维护天津的良好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对在治理工作中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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